执业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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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当好一名律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却不好回答。我想结合自己的实践体会,谈一谈从事律师工作15年来我对“如何当好一名律师”的粗浅看法和认识,与同行共勉。  


  一、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  


  与德国、台湾地区精细化的立法理念不同,我国立法机关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所制定出的法律通常条文不多,比较单薄。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完善法律适用体系,最高法院往往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或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熟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能准确理解运用。  
  2009年10月份,有位法官邀我讨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对装饰装修物的争论,法官心里不是十分有底,于是想听听我的意见。我说,最高法院刚刚颁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是有装饰装修物的规定吗?他赶紧上网查看,幸亏判决结果基本符合新的司法解释的精神。  
  大家可能会问,法官怎么不知道司法解释呢?其实,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整天忙于工作,有时未必及时关注了最新的解释,律师应当有所准备。  
  作为一名律师,仅仅关注司法解释远远不够,我们还须关注审判机关的权威案例。比如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代表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等审判业务指导丛书选登的疑难性案例,这些案例都比较权威,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律师心中必须有数。
  
  去年12月份,我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的伤势经评定构成三级伤残。鉴定意见书同时认为,损伤参与度为70%。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没有改变,但将损伤参与度改为60%,我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告律师提出,确定赔偿金额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6。损伤参与度是否应当扣减?  
  对此,司法实践比较混乱,我们台州法院系统的做法是可以扣减。尽管我在法庭上对被告律师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驳斥,但也知道无济于事。农历12月28日即过年前夕,我发现微信上刊登了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4号案例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也涉及损伤参与度问题,法院的裁判要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我欣喜若狂,立马叫助手将该信息反馈给承办法官。春节上班后,我们领到了判决书,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如果当时没有关注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可能稀里糊涂就认了。  
  还有,审判机关的主流观点不可错过。最高法院分管院长、业务庭负责人在审判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往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南,必须重视。所在的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针对一些疑难问题所作的答复或倾向性意见,也是审判实践的纲要,不能忽视。  
  我在这方面就吃过亏。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一份欠条,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判决驳回原告对债务人妻子的起诉。嗣后得知,台州中院内部规定,只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债务人夫妻两人主张权利,除此之外,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起诉一方当事人。如果掌握了最新的司法动态,遇到问题,我们就能对号入座,至少在专业水准上不会落伍。
  
  二、应重视法律文书的形式与格式
  
  庭审时间毕竟有限,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庭审和判决的思路,绝大部分都源于庭审之外的阅卷过程。因此,律师提交给法官的文书,形式上必须美观,文字的排版与文书的装帧必须整洁,这是律师职业化的需求。  
  现实中,仍有不少律师不注重文书的组织,证据材料杂乱无章,装帧随意;代理词、辩护词没有章法,逻辑关系不清,怎能指望法官读你写的文书。  
  几天前,我和一法官交谈,她告诉我,多年前在法庭当书记员时就知道我的名字。我很好奇,就问缘由。原来她们庭长说起过,说我提交的证据目录、代理词井井有条,从而给她们留下了好印象。  
  星韵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清旺在2011年第2期的《浙江律师》发表过《从邮件瑕疵看处世之风格》的文章,该文以律师应聘邮件为例,反映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习惯。文章说,许多应聘的电子邮件,不注重格式:有的没有台头启句,没有称呼;有的写了台头,但称谓后没有加冒号;有的字体很夸张;有的没有落款。文章写道:说来也奇怪,邮件不仅可以看出文采,还能看出性格。几封在形式方面相当不错的规范邮件,面试时,应聘者也确实彬彬有礼,法律基本功也相对扎实,让人感觉温暖舒服。
  吴清旺律师还做过《细节决定成败》的讲座,我推荐大家看一看。一位来星韵所实习的小伙子,吴律师让他装订一份《律师函》,结果,他用订书机订《律师函》时,订书钉全是歪的,而且靠左边只有一个毫米。后来这个小伙子应聘吴律师助手,未被录取。为什么未被录取?我想大家都会明白。  
  法律文书是我们的“法律产品”,产品不仅内在质量需要过硬,其外表也是市场竞争的砝码。苹果手机为什么一上市就风靡全球,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就是它独特的外形。  
  我再举个实例,10年前,一名民警找到我,让我帮他岳父打一起经济官司。我一看资料,他岳父曾委托我们当地一名律师起诉过,后撤诉了。我就问他,为什么不找原来的律师。他回答我,那个律师撰写的起诉状,正文二页内容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段落,这样的律师不会有水平。  
  有时,一个不经意的细节会让你失去一个客户,或让客户改变对你的印象。因此,我们应重视法律文书的形式,尽量做到漂亮美观。证据材料要编制目录,标明序号、页码、证明对象等基本要素;代理词、辩护词要排版得体、层次合理,装订整齐清洁。久而久之,法官就会对你产生好感,就会记住你,你的品牌就会树立。
  
  三、应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而富有感染力
  
  关于这个话题,我想先从一个事例说起。去年3月份,我在临海法院参加台州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的二审开庭,当地一位同行担任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庭辩论阶段,轮到他发言时,他先对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谢某主观上明知加工点未经公安机关备案仍擅自购买硫酸、盐酸等化学药品进行生产经营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只有合伙做生意的故意,而没有非法生产经营的故意。接着,他阐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一审没有认定是错误的。然后,他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没有考虑是不对的。辩论结尾,他要求二审改判被告人缓刑(原判决为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我听后晕头转向,大家肯定也有同感。你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辩护?果然,主审法官追问:“辩护人,请你明确一下辩护观点,被告人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同时,主审法官训斥道:“一审判决书明明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你怎么说未认定自首?”辩护律师顿时很尴尬,他向法庭解释,他是做有罪辩护,只是认为被告人对前期的行为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前期买卖药品的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他对自首情节的辩论,是想表达一审虽然予以认定,但量刑没有体现。经过一番解释,我们才明白了他的观点。  
  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典型的观点不明、条理不清。你到底想表达什么,人家理解不了。这样的辩护,当然不能取得好的庭审效果。其实,这位律师庭上发言,声音洪亮、铿锵有力,内容也很翔实,问题就出在没用精练简洁的语言把观点讲明白、说清楚,以致效果不佳。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的地方,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个环节展现魅力,这样才能吸引住法官的耳目。正像一首动听的歌曲,往往有一个令人愉快的序曲一样,精彩的辩论也须有一个引人入胜的开头。  
  辩论的开头多种多样,没有定规,如果精心构思出一种好的发言开头,就会起到良好的庭审效果。但你去旁听一下,律师开场白几乎千遍一律:“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谁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某某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为他辩护。代理人或辩护人庭前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说了一堆无关紧要的话,这样的开头,我不赞成,也不能打动法官。  
  因此,要想发言具有感染力、表现力,必须注意开场方式。这是我为一起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辩护时的开场发言:  
  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我们既有义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责任通过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这一使命,我以恳切的心情向合议庭表明:公诉人就韦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公诉意见,我不持异议;就韦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公诉意见,我未敢苟同。  
  这篇辩词后被律师协会评为“十佳优秀辩护词”(评分最高)。大家琢磨一下,如果换成前面空洞式的发言,是不是很糟糕?还有,律师应该养成脱稿演讲的习惯,自然的讲述更能吸引法官的关注。律师的声音要有气势,不可有气无力,也不能声嘶力竭,轻重快慢要适度,根据所表达的内容予以调节,并可配以适度的手势,增加辩论的感染力或表现力。
  
  四、应养成善总结、勤梳理的好习惯
  
  2011年12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举办了第一届青年律师论坛,我作了“如何将自己打造成一名优秀青年律师”的讲演。我讲到:  
  要善于总结。“每一个善于总结自我、剖析自我、鞭挞自我的人,都是聪明的人;而每一个善于从他人的总结、剖析、鞭挞中汲取营养,取得借鉴的人,则可以成为一个高明的人。”这句话很有道理。  
  要成为一名好律师,光有渊博的学识,但没有智慧的思想,也有可能迂阔疏远,没有益处。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在法学理论上应有较深的造诣,还要在实践中保持孜孜不倦的思索精神。  
  办案之余,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既要总结案件胜诉的成功经验,又要总结“败走麦城”的深刻教训。可以说,善于总结是成功的一半。一个不善于吸取经验和教训的律师,不能说是一个成熟的律师;而一个不具备总结反思能力的青年律师,也很难迅速成长起来。  
  所以,及时而认真地总结自己工作中的成败得失,学会“吃一堑,长一智”,成功也就离你越来越近  
  我们所里有位年青律师,案件办结后都要写一篇心得体会,现在这位律师成长也很快。  
  从业十几年来,我还养成了一个剪报的习惯,这在律师同行中可能是少有的。当发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专业报纸刊登的文章具有价值时,我会及时把它剪下来,然后分门别类。我书柜里装有不同类别的文件夹,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劳动、程序等等,里面夹着从各报纸上剪下来的文章,每年我会进行梳理,淘汰一些过时的。  
  《人民法院报》原设有“案例评析”栏目,邀请最高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杨洪逵老师点评。杨老师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切入点,精准恰当;评语言简意明,没有一句赘词,在法院系统影响很大。阅读这些精品细作,会让你茅舍顿开、获益匪浅。可惜,杨老师英年早逝。嗣后,我将杨老师的案例点评汇编成册,时不时掏出来欣赏。因此,个人认为,梳理知识对于律师成长是相当重要和必要的。  
  当然,现在网络发达了,完全可以通过电脑数据进行梳理。我讲的梳理,实际上就是知识管理,对知识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获取对办案有价值的司法观点,提升自己的工作效率。微信公号“高杉LEGAL”2014年10月10日刊发的方向东律师《律师个人知识管理经验谈》一文,大家不妨看看,很有价值。
  
  “如何当好一名律师”,这个答案太大,我们都还需要边努力边寻找。但应相信,只要有梦想,有追逐,一定会尝到甜蜜的果实。所谓:心中若有桃花源,何处都是水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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