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下的无罪辩护率是非常低的,大约万分之二都不到,这是一个很可悲的事情,这个无罪辩护的出路到底在哪里?我也一直在琢磨这个事情。大家也可能知道,罪与非罪之间一个是在在证据角度出发,另一个是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不管大家是学的四要件就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还是三阶层就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不管在哪个角度出发,都想把案件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有一些困扰。我想把这个困扰突破。至于构成要件今天不不做主要分享。因为我们知道构成要件实际上是一个立法层面的事情,就是说涉及哪个罪名?罪名需要涉及哪些构成要件来具备,然后成立一个犯罪、成立一个行为类型来追究他的责任。这个作为出入来讲,无罪辩护的出入其实是很难的。尤其是在当下,我们这个国家现在目前为止,说是犯罪构成理论,犯罪论体系也好是多元化的。其实回归到理念上来讲我们国家目前处在一个风险刑法或者叫管理刑法这样的一个理念上,那么这样必然会引申到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对他定罪和量刑会考虑一个问题就是主观主义、刑法的倾向性特别强的。风险刑法必然是这样,风险社会。之前的宋伟明的交通肇事罪的案子变成了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然后判决掉了。比如说盗窃银行那个,就是自动存取款机那个也给定罪了。又比如把醉驾入刑、毒驾入刑,其实都是认为他们的行为存在一种风险,这种风险是潜在的。对社会危害性和对法益侵害性是否显现出来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加以打击。最典型的是我们看到醉驾最高刑期是6个月,可是它是故意犯罪,6个月是它的最高刑期,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办理取保候审也不能判处缓刑,相比之下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它反倒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或者监视居住。从这个角度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有责性。
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同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范畴之内,但是就个案而言,假如是检验报告,假如说是检验意见,这又是引起我们律师注意的问题出现了。司法鉴定意见我们叫它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也就是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人直接在第一时间接受到了检材和样本,出警以后他到现场提取的,通过他对现场的提取,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这个时候他的检测和专业素质,对检验结果得出一个结论,这是叫司法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通过辩护将他的证据链条打断,这种可能性非常小,只能从后一个阶段鉴定意见本身出现的问题来进行质证。通常大家看到的检测报告,包括会计审计报告、毒品检验报告,还有其他方面的报告,这个报告大家记住它不属于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它属于同种属、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意见,这说明它背后隐藏着一个很科学的原理,也就是鉴定人所接受检材所检验的并不能直接代表它就是涉案的毒品,或者是涉案的检材,还要通过其他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把它穿起来,才能使得它得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本身具有关联性或者相关性。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涉及到侦查人员扣押、提取、到送检之前的保管,如果送检人员变更的话涉及到样本的交接,这样才从侦查人员的手到了鉴定人员的手,在这之间有一大段路程需要侦查人员把每一个路段要连接起来才能与案件的事实相关,那这个时候就存在更多的让我们律师获得辩点。当我们的律师想要将一个案件辩成出罪的情况下,如果存在鉴定意见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到搜查、扣押、提取、保管、送检这么多流程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如果出现断裂,那么就会出现司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被切断。这就需要我们律师熟练的掌握公安机关的鉴定规则,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人等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69条到94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要知道排除死刑第九条、第七条的规定,这些我们都需要掌握。我们还要掌握它的现场勘查技术,上面提出来的对微量物证取得的取证方法和手段。如果把这些规范性文件掌握了以后,我们就针对这个客体,就是这个检材它到底怎么来的,如果来源不明,或者检材被污染被改变,那么这个时候你这意见不管科学不科学、客观不客观我都不考虑,因为他与我这个案件已经没有关系了。并且这种情况可能是不可逆转的。回归到典型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这个样子,就是证据被污染,证据被污染了,现场又不能从新被恢复,这样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断裂,变成了明明是杀人的辩成了无罪。从鉴定意见来思考我们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在无罪辩护中的出路在哪里?
回归到刑事诉讼法53条我们知道这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要求每一个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要求对证据形成的体系得出一个有罪的结论。这样才能对犯罪 嫌疑人定罪并处以科刑。刚才通过对鉴定意见这个证据链体系中一个核心证据放到整个证据链体系当中,我们发现这个证据链体系整个发生的变化。控方指控的证据貌似很完整,很强悍或很有优势,但是在我们律师的工作中它变成了一个不堪一击的这么一个系统,或者这个系统出现了问题,那么一个系统出现了问题。就像我们使用的手机,系统出现了问题,就会造成手机的功能出现障碍。因此我建议我们律师做无罪辩护,或者相对的无罪辩护,尤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还是以证据为中心,突破证据链条的核心证据,突破它,无论是控方的证据体系的架构是多么完美、完整,也会被我们律师工作的打穿的不成体系。就好比侦控方是在建房子,而我们律师是拆迁,如果一个律师是证据的拆迁专家,有罪无罪你自己就能判定的好,我很赞成这个观点,如果把控方的证据打的七零八落,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是不是考虑这样的问题,围绕证据做足功课,才是被告人出罪的唯一的通往胜利的一个通道,最后我跟大家交流的是如何打通这个通道。我认为我们的律师通常的辩护无论是毒品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的案件中,就是从三点,证据的属性上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我认为还是不足的。我教个大家一个方法,我认为还是很有用的一个方法,叫三看,向上看,看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向下看看证据的三性,在向下看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证据的体系是否完整,向内看看证据的印证情况。何家弘老师说过中国的证据制度是印证的证据制度,而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制度。中国的印证证据制度,主观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他的属性大家认为它属于专家意见,但是很多案件都是靠鉴定意见进行解决的,鉴定意见是专家对取得的物证检验结果做的一个客观评价,我们索性打包把它变成客观证据,可能定位不准,但是应用起来好方便,把鉴定意见暂时归属于客观证据这边。因为它本身就是对客观证据 的评价得出的一个结论性意见。那么主观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能够印证和是否能够排除矛盾,这个矛盾包括根本性矛盾和差异性矛盾,被告人第一次供述和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是否有矛盾,这个矛盾是根本性矛盾还是差异性矛盾都要给他挑出来,然后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加以印证,看看他的同向的差异性矛盾有多少,逆向的差异性矛盾有多少,然后就组合成为消极的构成要件和积极的构成要件。所谓的消极的构成要件就是我们挑出来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瑕疵、无效和违法的地方使他构成一个证据链体系,那么这个消极的证据链体系,从实体法上讲他是消极的构成要件,那么这个消极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被指控为犯罪的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相对比,哪一个更强势,无论是从质还是从量,如果是从质上,事实不清,这是质上的事,本案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如果我们挑出来的消极的证据体系的量大于指控犯罪的证据量,从刑事诉讼上讲,虽然刑事诉讼证据不像民事诉讼证据里讲证据优势规则或者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我们认为当一个量变达到一个程度的时候,就发生了质变,就从物理变化发展成为化学变化,律师作无罪辩护从实体上讲,从构成要件上讲,不管是我们说的罪状还是复合性,无论是三阶层的还是四要件的,
这是我说的要想做无罪辩护,在中国无论是社会语境还是司法语境之下,中国目前是风险刑法。德国人贝克提出风险刑法,后来这个理论引进到中国来,但是在中国这种司法环境之下,当制度和司法制度发生碰撞,当司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内部矛盾发生碰撞,再加上社会矛盾这样林林总总的情况,导致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做无罪的辩护的可能性只是从制度层面去考虑或者只是从规范层面去考虑这样的情况是恨不得力的,只有从事实角度去出发,那么从个案的事实角度去出发去还原这个案件事实,无非就是法律事实和支持这个法律事实的根基和来源,或者他的生命就在于证据。
最后,司法规制立法的唯一通道就是证据,把证据一打掉,法律上再有完美的规定,哪怕司法解释有多大的规定,跟我个案案件中证据印证的事实不能发生逻辑上的关系,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个效果发酵为无罪辩护。当然无罪辩护的结果并不是这个人一定无罪,两罪相衡取其轻,因为我们是这样一个制度。最后我们的刑辩律师应该多多的关注细节,细节就是证据的细节,细节决定成败,还要靠多年积累,多年去研判,对案件的把握这才是最重要的。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从的细节出发,大家以后会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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