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定期编辑《商事审判指导》(季刊)之外,另行编辑出版的第9卷裁判文书系列汇集本。本卷所发布裁判文书,均系最高院民二庭二审或再审案件,最能体现最高院对商事类案裁判观点和尺度。天同律师事务所精选其中部分案例,并对其中的裁判规则做了提炼。
1.二审新增反诉,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原审被告新增加的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调解已确认,另案再提反诉,并非一定系重复诉讼
——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即使在另案民事调解书中已有所安排,亦不能简单地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予以驳回。
3.撤回执行申请导致自然债务,再行主张,不予保护
——债权人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未再就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达成协议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4.企业留守处负责人签收贷款核对单,应系职务行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的留守处负责人依授权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5.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立〕明传〔2002〕10号)和明传〔2005〕187号有关规定。
6.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主债务及从债务不当然免除
——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7.股权受让方未付款是否违约,转让方应予举证证明
——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价款数额及支付时间,转让方以受让方拒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8.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明
——被审计单位账簿及会计报表所记载数据真实性不属于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和结果,故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债权证明。
9.股权转让款,能先确定部分,可就此作出部分判决
——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计算依据未作明确约定且无法查清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双方均认可的部分价款,可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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